环境类专业补充标准

1.适用专业领域

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的,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专业。


2.课程体系

课程设置应满足:

a)学生在毕业时能运用数学(含高等数学、线性代数、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等)、自然科学(含化学、物理、生物等)、工程科学原理和实验方法、

专业知识(含水气固等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、生态修复等)和经济决策、工程管理等知识以及现代工具;

b)掌握工程相关的安全、健康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知识,具备开展生态与环境保护、污染防治的识别、表达、规划、管理、模拟、分析、评价、

研究、开发、设计与优化的能力,能分析、评价、控制工程项目对社会、健康、安全和环境的影响,理解应承担的社会责任;

c)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受到足够的专业实践训练。


3.师资队伍

该项应包括:

a)讲授专业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专业的学习经历;

b)从事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有6个月以上的相关工程实践经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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